答: 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21〕100号)为数不多条第(三)项规定,纳税人受托经营开发软件产品,著作权属于受托方增值税,而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,不征收增值税;纳税人经国家版权局登记后在销售时转让著作权和所有权的,不征收增值税。
信息技术服务。
信息技术服务,是指利用计算机、通信网络等技术,生产、收集、处理、加工、存储、运输、检索和利用信息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,包括软件服务、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、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。
1.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、软件咨询服务、软件维护服务和软件测试服务的经营行为。
根据上述规定,您的公司公司受托经营开发软件。如果软件在开发的版权属于你的公司,你的公司应按软件产品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,税率为17%;如果软件在开发的版权和所有权属于委托方,公司提供软件服务应按6%的税率缴纳增值税。
开发软件不转让版权。
根据:的规定,开发软件研究阶段的支出应为费用,开发阶段的支出应资本化
借款:研发支出-费用
研发支出-资本化
贷款33,360银行存款,应付员工薪酬等。
开发软件达到预定使用状态:
借:无形资产-软件
管理费用
贷款:研发支出-费用
研发支出-资本化
向受托人出售软件:
借:银行存款
贷款:其他应收款
主营业务收入(其他业务收入)
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)
软件摊销:
借:主营业务成本(其他业务成本)
贷款累计摊销: